法制網南昌7月16日電 記者 黃輝 通訊員 吳雲 張濤 今天,江西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一起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案,判決被告南昌市某公交公司賠償原告李某(女)600元,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某1萬餘元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被告南昌市某公交公司醫療費6千餘元。
  2013年,李某乘坐的公交車行駛在南昌縣某路段時與一輛大貨車相掛,導致李某受傷。事故發生後,司機立即將李某送往醫院治療,花費醫療費6000餘元(被告公交公司已墊付)。2013年11月,司法鑒定所認定:李某不構成傷殘;李某診療費用按住院期間實際醫療支出(憑發票)認可。後續診療費1500元;李某誤工期為45日、營養期為30日、護理期為30日。後李某訴諸法院,要求兩被告賠償人身損害損失1萬餘元。  (原標題:乘車受傷 女子狀告公交公司獲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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